宇林德: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08日查看PDF原文
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作为章程附件。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需)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

  (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除存在特殊情形外,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存在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或监事因在任期内辞职或任期届满需要变更的,可以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新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经董事会或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一员,任期到本届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到期为止。


  如果需要提出临时议案的,可以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人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条 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通过决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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