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沟通工具、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等任意形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 签署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一)从事秘书、管理、股份事务等工作;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会议 的筹备、公司股权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现场参观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则该辞职报告需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本章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财务总监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以内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下,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2、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 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2: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