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0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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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3 号

 关于对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炫软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

    梁继良,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在优炫软件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期间,
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梁继良和发行对象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签订了含特殊投资条款的《南京俱成秋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梁继良关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上述协议未及时披露。

  优炫软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梁继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优炫软件、梁继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优炫软件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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