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0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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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6552      证券简称:博深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5 日收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号:
(2023)陕 08 民初 4690 号之一。

  2024 年 9 月 30 日 收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号:
(2023)陕 08 民终 469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尚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 10 日,被告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北电建”)中标被告一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
称“陕西电力”)神木 750kV 变电站 330kV 送出线路工程 ,双方签订《输变电
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陕西省榆林神木市。2017 年被告二西北电建将其承包的
该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三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公司),奥托公司又于 2018 年 3 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博深公司。主要工作内容为神
木 750kV 变电站 330kV 送出工程(线路工程)A、B、C 回的基础、组塔及放线工
程。

  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一陕西省电力公司,施工总承包方为被告二西北电建,
原告博深公司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为 2018 年 4 月—2020 年 11 月。
  2018 年 4 月原告博深公司根据各方要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由于
发包人一直没有解决征地问题,青苗阻工严重,项目于 2018 年年底左右停工,停工期间原告博深公司一直负责已完工基础工程维护及施工现场的管理。2020年 3 月被告三陕西奥托公司通知复工,原告博深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管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自 2018 年原告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一直未能按实际进度及工程量及时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各方仅支付工程款 1765.4149万元,其余均未支付。2020 年 11 月,被告二西北电建与被告三奥托公司强迫原告退场。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44286709 元,并自
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奥托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 100 万元保证金;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 年 3 月 10 日,被告西北电建公司中标被告经研院的神木
750KV 变电站 330KV 送出线路工程,双方签订了《输变电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陕西省榆林神木市。2017 年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将其承包的该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奥托公司,奥托公司又于 2018 年 3 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博深公司。主
要工作内容为神木 750KV 变电站 330KV 送出工程(线路工程)A、B、C 回的基础、
组塔及放线工程,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国网陕西公司,施工总承包方为被告西北电建公司,原告博深公司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为 2018 年 4 月-2020
年 11 月。2018 年 4 月原告博深公司根据各方要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
由于发包人一直没有解决征地问题,青苗阻工严重,项目于 2018 年年底左右停
工,停工期间原告博深公司一直负责已完工基础工程维护及施工现场的管理。2020 年 3 月被告奥托公司通知复工,原告博深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管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自 2018 年原告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一直未能按实际进度及工程量及时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各方仅支付工程款 1765.4149万元,其余均未支付。2020 年 11 月底,被告西北电建公司与被告奥托公司强迫原告退场。综上,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博深公司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上门结算索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2)陕 0881 民初
1257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无效;陕西奥托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 议书》、《神木 750KV 变电站 330KV 送出工程项目部、材料站移交协议》均无效。
  2、限被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3077344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773447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 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
付完 毕之日止)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18535352 元内承担给付责任。

    3、限被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 1000000 元。

  4、、驳回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82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其中 202000 元被告陕西奥托
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 7123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2)陕 0881 民初 1257
号一审民事判决后,原告被告各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均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号:(2023)陕 08 民终 4690 号之一,调解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南北九号路科技企业加速器园 15 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5028E。

  法定代表人:王学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荣,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 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曹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 2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2607X。

  法定代表人:张薛鸿,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
技六路 15 号汇金国际 3 层、4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YJNY7U。
  负责人:陈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
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15 号汇金国际大厦四楼 4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13511L。

  负责人:尚勇。

  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 0881 民初125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对部分案涉内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向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8535352 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主张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他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协议达成之日,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主张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承担付款责任。

  三、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由双方自行结算后确定。

  四、本协议未涉及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其他工程款,由二审法院另行判决。

  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预交 133012.11 元,减半收取 66506.05 元,由
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负担;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预交129800 元,减半收取 64900 元,由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268230 元,减半收取134115 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一、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向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8535352 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主张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他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协议达成之日,上诉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主张国网陕西省电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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