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提出相关报告。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工作; (二) 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和相关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职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未担任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监事参照适用。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监事会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