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送完成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挂牌后,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合并或 者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票如在依法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开转让,则公司应当按本章程中本节的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要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价值。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百零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 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会议; (三) 公司网站等网络沟通平台; (四) 现场参观、座谈会及一对一沟通; (五)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六) 媒体采访或者报道;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零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议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