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家纺: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11日查看PDF原文
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且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公司网站或其他公示平台公告,公共媒体或其他公示平台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认。公司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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