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033 证券简称:恒电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拟变更经营范围已经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恒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整体改制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246、248、250 号 1902 房自编 01、 02、03 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8 万元(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 币 2008 万元(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全球化的视野和战略眼光,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与合作伙伴一起,开放合作,品牌联盟,搭建全国电子信息服务行业一站式的设计、开发、销售、安装实施、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农业管理;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 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 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认购股份(万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持股比例 股) 1 高静 身份证 370212197508053528 1692 84.26% 2 广州鲁恒投资合伙企 营业执照 91440101MA59AXXN7U 192 9.56% 业(有限合伙) 3 李金培 身份证 33062119710809521X 100 4.98% 4 王海燕 身份证 510722197612011906 14 0.7% 5 黎兵 身份证 52010219690316301X 10 0.5% 合计 2008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或经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该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