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电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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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十)公司网站。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应当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该利润分配政策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披露细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应对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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