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云松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0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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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4 号

  关于对张云松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张云松,时任吉林省差旅天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差旅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张云松作为差旅技术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其直系亲属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买入差旅技术股票 37,200
股,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卖出差旅技术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张云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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