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山环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岷山环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年10月14日查看PDF原文
 5        毕书琴                    140          0.71%

                      6        刘曙卿                    100          0.50%

                      7        何秀芹                      55          0.28%

                      8        何福亮                      50          0.25%

                      9        池国立                      30          0.15%

                    10      崔鹏高                      20          0.10%

                    11      何四军                      20          0.10%

                    12      王红民                      20          0.10%

                    13      郭俊民                      20          0.10%

                    14        刘葱                      20          0.10%

                    15      靳新海                      10          0.05%

                    16      李金枝                      10          0.05%

 安阳市永安有色金    17      孙付有                      10          0.05%

属科技服务中心(有    18      张文海                      10          0.05%

    限合伙)        19      王爱云                      10          0.05%

                    20      牛晓宁                      10          0.05%

                    21      冯六生                      7.5          0.04%

                    22      何国平                      5          0.03%

                    23      邢三具                      5          0.03%

                    24      袁克勤                      5          0.03%

                    25      侯卫红                      5          0.03%

                    26      侯风云                      5          0.03%

                    27      何海峰                      5          0.03%

                    28      孙建民                      5          0.03%

                    29      靳福喜                      5          0.03%

                    30      赵丽弯                      5          0.03%

                    31        马超                        5          0.03%

                    32      张庆莉                      5          0.03%

                    33      李海军                      5          0.03%

                    34      李风金                      5          0.03%

                    35      李爱军                      5          0.03%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盈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持股平台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
                                              数量(万股)

                    36      刘佩印                      5          0.03%

                    37      靳志刚                      5          0.03%

                    38      崔爱霞                      5          0.03%

                    39      李全庆                      5          0.03%

                    40      李艳丰                      5          0.03%

                    41      李德意                      5          0.03%

                            合计                      2,767.5        13.94%

  2、根据各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函,持股平台的管理方式及禁售约定如下:

  (1)管理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产生。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决定的事项及决  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
    定方式      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
                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事务合
                伙人由于其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或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者经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决定的事项及决  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定方式      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
                定撤销该委托。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和承担。2、合
利润分配和亏损  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分担办法    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企业
                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各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除普通合伙人外,不得转让合伙
                份额、不得退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
    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
                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按照上述约定退伙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
                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禁售期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永鑫合伙、永宁合伙及永安合伙已根据最新监管要求作出关于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合法有效,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九、重要承诺/(三)承诺具体内容”中披露如下: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盈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持股平台                                相关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本企业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本企业承诺:(1)公司上市当
            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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