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股份: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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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O二四年十月

(本章程由2024年10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公司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 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 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办法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6
第十三章 附则 ...... 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93万元整。

  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
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民用
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定并记载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准。

                            设立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由党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由5-7人组成,设
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同一人担任,党员高管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
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
发表

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 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管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
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委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党委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
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
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选人用人工作中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负责考察、推荐人选的把关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委的工作。

                        第三章公司股份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入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管存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公司股东不享有新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每次股票发行的具体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共12名,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
 资方式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    占总股本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比例

    1      彭国禄    22,090.40    69.004%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2      彭金禄      6,402.60    20.000%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3      彭圣慧      2,470.00    7.716%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4      张和国      200.00      0.625%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5      修德军      200.00      0.625%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6      张鹏彪        200.00      0.625%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7      艾保珍      200.00      0.625%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8      曾凡有      100.00      0.312%      2015年9月8日  净资产出资

    9      邹向向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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