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97 证券简称:天润 3 公告编号:2024-068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最新进展提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查询信息,公司被列为执行 人,立案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 ,执行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4)赣执恢 12 号 ,执行标的金额 775290290 元。 一、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22 日披露了关于解除部分诉讼及违规担保的公告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 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诉讼及违规担保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20-066), 后续公司定期在指定披露媒体发布《湖南天润数字 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截止 2024 年 10 月 14 日,经诉讼判决后公司应承担的违规担保余额的本金 部分为 66,559.60 万元。 公司目前所有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诉讼进展情况 序 被担保 担保合 担保金 担保余 号 方 借款方 同签署 额(万 额(万 判决/ 诉讼判决应 时间 元) 元) 判决/受 受理时 承担担保余 进展情况 理法院 间 额的本金部 分(万元) 广东恒 润互兴 2017.1 浙江省高 2019.0 已判决,部分 1 资产管 梁逍 2.13 50,000 35,346 级人民法 6.26 17,673 理有限 院 执行 公司 广东恒 润互兴 2018.0 2,778.6 深圳国际 2019.0 已仲裁,部分 2 资产管 许为杰 1.13 5,000 0 仲裁院 8.16 2,778.60 理有限 执行 公司 广东恒 润华创 雪松国际 2016.0 江西省南 2022.1 二审已判决, 3 实业发 信托股份 8.20 30,000 11,104 昌市东湖 1.10 5,552 展有限 有限公司 公证处 部分执行。 公司 广东恒 润华创 雪松国际 2016.1 江西省高 2020.1 已判决,部分 4 实业发 信托股份 1.28 60,000 49,860 级人民法 0.23 24,930 执行 展有限 有限公司 院 公司 广州市 恒旺商业 南华深 保理(深 2018.1 上海金融 2020. 已判决,未执 5 科信息 圳)有限公 0.29 5,500 5,500 法院 08.06 2,750 行 技术有 司 限公司 广东恒 新余和华 润华创 创企业管 广东省深 理合伙企 2017.1 2020.0 已判决,未执 6 实业发 0.20 10,000 6,087 圳市中级 5.15 1,826 业(有限合 人民法院 行 展有限 公司 伙) 广东恒 润华创 广东省深 黄少雄 2018.0 2021.0 已仲裁,部分 7 实业发 3.19 16,000 15,100 圳市中级 7.06 7,550 人民法院 执行 展有限 公司 广州华 青岛国信 山东省青 怡置业 发展资产 2018.1 2021.1 已判决,未执 8 7,000 7,000 岛市中级 1.9 3,500 有限公 管理有限 .11 行 人民法院 司 公司 合计 183,500 132,775 66,559.60 .60 二、违规担保的解决措施和具体方案 公司已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 影响,现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就公司与梁逍、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润互兴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对 债权人不能偿还的尚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 50%的责任。公司在收到(2019)最高 法民终 1804 号民事判决后,于 2020 年 7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出 再审申请,以原审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为由,请求撤销 (2019)最高法民终 1804 号民事判决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 (2018)浙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依法改判天 润数娱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最高院并未采纳公司再审申 请相关意见,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 4144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提出的再 审申请。 公司认为,公司与最高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分歧,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公司后续拟通过检察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最高院再审裁定中的错误认定 进行纠正,从而免除原审错误判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对此,公司目前委托代 理律师进行检察监督程序的相关工作。 (2020)最高法民申 4144 号裁定作出后,浙江高院将本案指定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杭 州中院将恒润互兴公司持有的 129,872,200 股公司限售流通股进行拍卖,在第 一、二次拍卖中,股票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梁逍向杭州中院申请以 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 119,696,000 元接受抵债。杭州中院据此作出(2021) 浙 01 执 394 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恒润互兴公司持有的上述股票的查封,并 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梁逍名下以抵偿本案 119,696,000 元债务。 2、许为杰案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12 月 28 日期间通过法院强制划扣公司 银行账户资金 51.4 万元,许为杰案担保余额对应减少 51.4 万元,诉讼判决应承 担担保余额的本金部分减少 51.4 万元;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公司的拆迁款 1675 万元因许为杰违规担保案已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强制划转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账户,许为杰案担保余额对应减少 1675 万元,诉讼判决应承担担保余额的本金部分减少 1675 万元,公司将继续积极沟通,争取免除担保责任。 3、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万元)案提起不予执行公证文书之诉,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 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确认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合同编号:中江国际[2016 信托 247]第(3)号】对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 市东湖公证处 2018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2018)赣洪东证内字第 24594 号《公证 书》中有关天润数娱的责任超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4、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000 万元)案一审判决公司对债权人不能偿还的尚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 50%的责任,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查询信息,该案件恢复执行, 公司为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