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银电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0月1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9 楼 VIP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合规。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5,683,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93,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5,683,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9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与中小股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3,5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35,683,5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35,683,5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一)  关于  193,597 100.00%  0  0.00%  0  0.00%
        增加


        使用

        闲置

        资金

        购买

        理财

        产品

        额度

        的议

          案

 (二)  关于  193,597 100.00%  0  0.00%  0  0.00%
        调整

        公司

        及其

        下属

        公司

        套期

        保值

        业务

        的议

          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备战、程硕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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