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293 证券简称:奉天电子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等 9 项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所提供的年报信息因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或不及时,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因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等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合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 及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重 大 合 同 或 对 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发生重大失误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且应追究相关责任 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应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刊登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