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7 号 关于对姚翊等采取限期改正的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姚翊,挂牌公司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星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颜学辉,ST 星晨董事; 赵邵郴,ST 星晨董事; 陈景澄,ST 星晨监事;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客乐),ST 星晨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2016 年 8 月赵邵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ST 星晨 3%的股份;2018 年 5 月,姚翊、颜学辉、陈景澄与林美英、施惠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公司 52%股份转让至 林美英、施惠儿,截至目前未进行股份交割;2019 年 2 月至3 月邦客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 ST 星晨 16.39%的股份。我部向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要求核实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的行为。姚翊、颜学辉、赵邵郴、陈景澄、邦客乐无合理理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要求核对的银行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等材料,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姚翊、颜学辉、赵邵郴、陈景澄、邦客乐给予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方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 改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如拒不配合,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牌 公司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