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7 号 关于给予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小棉袄) ,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山东路 1529-1 号。 高洪明, 吉小棉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家巧(吉林)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巧公司) , 高洪明的一致行动人,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1063-4 号。 经查明, 吉小棉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3 年 1 月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高洪明及其 一致行动人家巧公司与第三方中介人员约定, 高洪明、 家巧公 司向其转让 450 万公司股票。 实际执行过程中, 高洪明、 家巧 公司先将股份交易至于洪鑫、 陈军、 邹继娟、 张晶(以下简称 于洪鑫等人) , 再由于洪鑫等人将相关股份交易至第三方人员, 交易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此外, 于洪鑫等人的交易资金由 高洪明、 家巧公司等提供, 最终交易所得资金也归还高洪明、 家巧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于洪鑫等人为高洪明、 家巧公司代持 股份。 2023 年 6 月 9 日, 于洪鑫、 陈军从第三方人员处合计买入 299,668 股“吉小棉袄” 股票, 距离于洪鑫、 陈军向第三方人员 卖出“吉小棉袄” 股票不足 6 个月, 构成短线交易。 高洪明、 家巧公司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其未能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前述交易过程造成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 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于洪鑫、 陈军代高洪明及家巧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期 间, 存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高洪明及家巧公司- 3 - 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及《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吉小棉袄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披露股东持股信息不 准确,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高洪明、 家巧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吉小棉 袄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吉小棉袄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