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 2024-023 证券代码: 835853 证券简称: 星原股份 主办券商: 西南证券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冯亮亮、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67 号) 收到日期: 2024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 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冯亮亮 董监高 董事长 樊刘冰 董监高 董事 冯利利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公告编号: 2024-023 二、 主要内容 (一) 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1 月 4 日,法院受理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天 鹏,原告)与被告星原股份有关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沈阳天鹏要求星原股份向其 支付视频动画制作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约 565 万元,诉讼所涉金额占星原股份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91%,构成重大诉讼。 2023 年 2 月 28 日, 星原股份 收到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023 年 3 月 10 日, 星原股份向法院提起反诉, 要求 沈阳天鹏返还星原股份已经支付的 300 万元及有关成本损失和利息约 45.38 万 元,反诉涉及金额占星原股份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16%。 星原股 份直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情况。 以上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冯亮亮作为时任星原股份董事长,樊刘冰作为时任星原股份总经理,冯利利 作为时任星原股份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 对星原股 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冯亮亮、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 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 2024-023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高度重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切实加强证劵法律 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执行,提升财 务核算规范性和信息披露水平。公司会引以为戒,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和规 定开展持续和深入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合法合规经营,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冯亮亮、 樊刘冰、冯利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67 号)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