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1 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2024)苏 0681 民初 7181 号
《民事调解书》,公司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向江苏正方工程进度款7,551,447.25 元、试桩工程款 243,820.00 元及利息,承担保全费、保函担保费、
律师费,合计 8,099,715.51 元。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
清上述款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已解除,双方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改建、扩建、改良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待达到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公司所负担的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不直接改变在建工程的物理状态,不属于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支出。
因此,公司将工程进度款、试桩工程款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向法院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计入管理费用,将向被告支付的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