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美影业:关于豁免承诺事项的公告

2024年10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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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430358        证券简称:基美影业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关于豁免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上海基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主体名称      上海基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承诺主体类型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承诺来源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承诺类别        □股份增减持承诺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行业承诺

                        √正常履行 □未如期履行(原期限内部分履行)
      履行情况

                        □未履行

      承诺期限        长期

    承诺事项的内容    《关于境外电影版权购买及转许可过程中介质交付

                                                                          公告编号:2024-023

                        方式的说明及承诺》:“公司未来基于战略发展调整
                        之目的, 将专注于电影推广及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
                        影片的版权销售业务,除报告期内公司已出售音像
                        制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外,公司承诺将不
                        再从事其他未公映影片的版权引进及境内销售业
                        务。”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承诺事项的议案》,此
                        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境外电
 影版权购买及转许可过程中介质交付方式的说明及承诺》,此承诺做出的背景 基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2年7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因此,公司可能存在个别存量影片在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版权销售从而无法获得许可费用的 风险,所以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做出了上述承诺。

    2014 年 9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
 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规 定:“……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报所在地省级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 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

    2018 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
 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及《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 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2 年 6 月,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 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将正式对 网络剧片发放行政许可。2023 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更新了《引进用于广播电

                                                                          公告编号:2024-023

 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时至今日,关于影片 发行、播出的规范仍在不断优化调整。

    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崛起,电影行业的制作、宣传、发行业务都发生了革命 性的变化,电影于互联网平台首发或仅于互联制作网平台发行的创新商业模式 开始逐步出现,并日益成熟。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影片除可通过 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外,还可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 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等,依法用于网络播出,其境内销售不再存在无法获得许 可费用的风险。公司依法合规地开展影片的引进及版权销售业务,此前承诺事 项所涉及的风险已消除,且无法满足、完全切合行业实践及公司的实际业务情 况;如继续履行及披露该承诺,又恐会产生不必要的歧义及异议。

    为开拓公司业务、顺应行业的发展变化及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深入运 营并挖掘优质内容的版权价值,为公司及股东争取更多利益,公司特此申请豁 免履行此承诺。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豁免承诺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 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豁免履行此承诺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 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上海基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基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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