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流体:董事会制度

2024年10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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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10 月23日 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
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则以
相关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如上述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如上述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 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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