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0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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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 0504 民初 5030 号”
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成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分包单位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中冶华欣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茂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承包方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2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案件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28)。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2)皖 0504 民初 3193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77713.91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577713.91 元未给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5939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00000 元,合计 420939 元,由安徽黄河水
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397 元,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414542元。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八达公司及黄河水公司均不服,分别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3)皖 05 民终 16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319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878 元、上诉人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577 元均予以退回。”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做出的“(2023)皖 0504 民初 5030 号”一审重审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八达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 1826147.07 元 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付清日止,但利息总额不应超过 516.811435 万元)。二、驳回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1878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300000 元,
合计 536878 元,由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25795 元,安徽八达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511083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近期支付能力增加一定压力,通过与原告协商或上诉,该项诉讼形成的最终债务余额,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因此造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开展案涉项目与总包单位的结算工作,加快款项回收;另一方面,公司为八达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及水电费等 1552737.82 元,并不包含在公司已实际支付给八达公司的 12629951.77 元款项中,根据案涉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公司实际欠付八达公司款项 273409.25 元,我司对一审法院将上述代付款项认定错误将提请上诉或与八达公司协商确认解决。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皖 0504 民初 5030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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