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在适当时间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可采用以下通知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定的报纸或规定的网站刊登。 第十章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百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如不设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走访投资者。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