轶峰新材: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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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纠纷的,应当先行协商解决,或者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百五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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