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 (233,911,414元,对应股211,493,142股,占比3.51%)的可能性较低,收购人被 司法冻结其持有华锐5的9000万股(股比1.49%)的现状即案件影响的最坏结果, 且不影响收购人行使表决权,案件一对收购人及本次收购造成的影响较小。 上表案件二,根据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驳回双方本诉及反诉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长城资产的诉求请求与事实不符,收购人 主张完成减资的最终结果是长城资产获得13,848,479股华锐风电股票,而非获得 相应数额减资款,符合双方当时约定。但由于华锐风电退市的重大变化,继续 要求长城资产接受股票对其不公平,应由双方协商后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因 减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在未经双方协商、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过程 前,不宜由法院直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因此,即便后续协议变更,对股 权影响至多为13,848,479股,占比仅0.23%,案件二对收购人及本次收购造成的 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上表案件至多再影响收购人0.23%股份,且触发概率较低,加之 目前由案件一衍生的冻结股份9000万股(占比1.49%),上表案件对收购人持 有的公众公司股份影响总比例为1.72%,对收购人及本次收购造成的影响较小。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兼职情况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 孟伟 党委书记、董事长 无 中国 大连 否 2 田长军 总经理、董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3 魏明 董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4 张志琼 董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5 刘长韧 董事 无 中国 北京 否 6 韩龙 董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7 冯岩 董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8 于峰 监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9 李向锋 监事 无 中国 大连 否 10 李志峰 已调离,自2023年9月起不履职 11 董炜 副总经理 无 中国 大连 否 12 孙大庆 副总经理 无 中国 大连 否 13 纪维东 副总经理 无 中国 大连 否 (三)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 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2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五、收购人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 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 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收购人资格 (一)收购人 1、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已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作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收购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大装投 大装投已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大装投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人间接控股股东市国资运营公司 市国资运营公司已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市国资运营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四)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大连市国资委 大连市国资委已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大连市国资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七、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一)最近两年审计报告情况及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收购人2022年、2023年财务 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3】32000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众环审字【2024】320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1-6月 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众环审字【2024】3200072号审计报告(即最近一年)的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装备集团”)财 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重工装备集团2023年 12 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流动资产: —— 货币资金 2,779,124,134.36 3,250,116,340.65 3,532,569,119.1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10,385,183.56 794,891,250.00 408,347,684.76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2,379,075,585.24 2,641,458,819.43 3,199,527,624.96 应收账款 6,979,498,768.04 5,903,617,791.00 4,398,140,579.28 应收款项融资 92,038,820.10 11,180,239.96 146,695,088.43 预付款项 1,133,342,887.82 1,149,558,775.23 1,089,972,785.15 项目 2024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