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为峰: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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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愿景、使命、价值观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34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34

  第二节 信息披露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39
第十四章 附则......39

          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310101000447874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351 号 1 幢 522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0.323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经营期限永久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愿景、使命、价值观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愿景:源源不断的为行业培育和输送紧缺人才,成为企业与个人
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企业使命:以科技普及科技,链接企业与人才,成就美好未来。

  价值观:客户第一,以人为本,诚实守信,艰苦奋斗。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 万股,公司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身份证号/  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出资日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号      (万股)

          李波      42010619730802  314.6768    31.4678%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1

                          3633

          王威      21128219760323  262.9203    26.292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2

                          041X

          周峰      31011019721202  236.9203    23.692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3

                          3638

      上海缘持投资  31010100067216  64.0000    6.4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4    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上海易屹投资  31011400284746  28.0000    2.8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5    中心(有限合

          伙)            5

        朴春龙    22028119780418  23.0784    2.3078%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6

                          7459

      承珞(上海)  31011800305891  18.0000    1.8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7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0

        唐明珊    45270219640623  18.0000    1.8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8

                          0011

        周春江    11010819780203  15.0231    1.5023%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9

                          6317

        张兆凤    21050219800503  11.3811    1.1381%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10

                          1822

          张维      43062619731001    5.0000    0.5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11

                          4255

        邹明涛    62010319710206    3.0000    0.3000%  净资产折股  2015.4.30
 12

                          0015

合计                                  1000.00      100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130.323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授权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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