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泉: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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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777                证券简称:龙之泉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33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4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43
第十三章 附 则......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成都龙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成都龙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Longzhiqu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 33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序号        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形式

  1          钟家祥                  3025.20      50.42%    净资产折股

  2    惠宏投资有限公司              827.40      13.79%    净资产折股

  3            李永                    426.60        7.11%    净资产折股

  4          潘忠文                  426.60        7.11%    净资产折股

  5          杨巧萍                  388.20        6.47%    净资产折股

  6          李强辉                  207.00        3.45%    净资产折股

  7          汤冬树                  155.40        2.59%    净资产折股

  8            兰勇                    129.60        2.16%    净资产折股

  9          何春梅                  129.60        2.16%    净资产折股

  10          李佩东                  103.20        1.72%    净资产折股

  11          宋华军                    61.80        1.03%    净资产折股

  12          杨德林                    25.80        0.43%    净资产折股

  13          胡萍                    20.40        0.34%    净资产折股

  14          廖永华                    20.40        0.34%    净资产折股

  15          林庆威                    15.60        0.26%    净资产折股

  16          邓兴                    10.20        0.17%    净资产折股

  17          蒋佳英                    5.40        0.09%    净资产折股

  18          刘晓军                    5.40        0.09%    净资产折股

  19          黄兵                      5.40        0.09%    净资产折股

  20          林天奇                    5.40        0.09%    净资产折股

  21          卢兴明                    5.40        0.09%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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