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泉: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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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董事提名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本章程第九十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董事会表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并聘任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三)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四)董事会应当向公告候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对外签订重大合同;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为:

  (一)准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以及由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负责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报告、决议、通知等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做记录,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三)负责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四)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六)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时应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董事提名要求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的提名、选举程序为:
  (一)监事会可以向公司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三)公司对监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董事会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前10日或临时会议召开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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