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29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8795        证券简称:风景园林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且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投资类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计划。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4.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三)董事长决策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委托理财的总额不足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委托理财。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要求及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根据规定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

  (四)监事会、持续督导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通
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额度等)。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委托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