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安信: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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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  董事会......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一节  监事......27

  第二节  监事会......28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2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2
第十章  通知......3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6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37
第十四章  附则......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甲 1 号院 5 号楼 5 层 564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当同时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交由董事长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日用品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2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以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形式设立,发起人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                                    净资产折股

  1  司                                2,550.00        51.00              2015-05-31

  2  刘荣                              1,249.50        24.99  净资产折股  2015-05-31

  3  何文武                            1,200.50        24.01  净资产折股  2015-05-31

              合计                        5,000.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某一股东协议收购;

    (二)按同等价格,向所有股东提出协议收购,并按照最终协商价格向所有有意
    转让股权的股东收购,如股东有意转让的股份总额超出公司拟收购的股份,则按
    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收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应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放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便于公司股东随时查阅,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且标明日期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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