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泰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74436        证券简称:德泰燃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德泰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在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与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治理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管理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治理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治理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
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