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三十三条 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相应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 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 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 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二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