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业微晶: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10月3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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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533        证券简称:恒业微晶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2024 年 3 月 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
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
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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