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达: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01日查看PDF原文
前,股东大会现场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

  (四)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九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此
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七)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 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四)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的。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
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
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
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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