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 2.4.3 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 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根据上述规定,彭雄兵、彭雄飞等 8 名股东承诺自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 10 月 31 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按照规定申请自愿限售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次日起至完成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如公司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自愿限售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如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本次自愿限售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30,617,300 28.81% 1、高管股份 75,149,000 70.71% 有限售条件的股 2、个人或基金 0 0% 份 3、其他法人 0 0% 4、其他 513,700 0.48%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75,662,700 71.19% 总股本 106,280,000 100% 五、 其他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