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庄农贷:重大诉讼公告

2024年11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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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傅雪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9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傅建珍通过沈金方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三郭峰账户转账 285 万
元,通过傅建珍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二妻子账户转账 154 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一公司股票。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被告二、三未能将相应
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二承诺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 元。后三被
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购买股票本金及收益 44398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股权投资款 2237000 元及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5月的投资收益183376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额外投资收益369105元,合计 4439865 元,及其利息。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返还 4439865 元股权投资数中的 2850000 元部
分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3 月初,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
荣华和财务会计郭峰以公司发行股票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为由,向原告推荐投资该公司股票,骗取原告信任。

  2015 年 3 月 30 日,原告通过沈金方中国农业银行卡 228480409594868179
向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户 4720682630303333 转账 285 万元购买

                                                                          公告编号:2024-059

其推荐公司股票。2018 年 7 月 6 日,原告通过傅建珍中国农业银行卡
6228450400050477114 向邹惠巧 6222021102005797744 银行账户转账 150 万元购
买其推荐公司股票。邹惠巧系凌荣华妻子。之后,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
会公众流通股份,三被告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 5 月 25 日,被告
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甲方)与傅建珍(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2015 年 3 月,乙
方向甲方打款 4237000 元,用于投资鑫庄农贷(代码 830958)股票。2018 年 7 月,
甲方向乙方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整,至今剩余未退还投资本金为 2237000 元整。”
并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针对剩
余未退还投资款为 2237000 元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承
诺支付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 元。
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上述购买股票本金和收益共计 4439865 元,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原告利息损失。

  被告三系 2850000 元股票投资款的经办人和实际收款人被告三应对该部分投资款及其利息与被告一二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对公司经营尚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并未作为主体签署相关协议,并未作出任何承诺,且本案原告也非协议签订主体,主体适格性存在瑕疵,综合分析挂牌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4-059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虎丘区人民法院传票》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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