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冷物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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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5382        证券简称:中冷物流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作出的(2024)浙 0102 民初 508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文佐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分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融麦益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食品”)与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 签订《冷链物流服务合同》,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为浙商食品提供乳制品、食
 品原料等货物仓储及运输服务,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上海融麦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麦”)
 和浙商食品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浙商食品向上海融麦购买 215 吨凝乳酶酪 蛋白(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含税价 1,505 万元。

    涉案商品在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仓的存货人为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火炬”)。根据厦门火炬与中冷上海分公司签订《清 关仓储协议》,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在货物进仓后向厦门火炬出具《入库单》, 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收到厦门火炬将该批货物的货权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书 面指令(《提货单》)后放货。

    厦门火炬与上海融麦的关系为:厦门火炬公司根据上海融麦预定需求整柜 整批量进口乳制品,厦门火炬进口商品存于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仓委托管理; 厦门火炬进口商品至国内后,上海融麦小批量、多频次、分批向厦门火炬购买 乳制品在国内销售。

    2024 年 1 月,上海融麦失联,随后浙商食品派人到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对

                                                                          公告编号:2024-026

 涉案商品主张权利。浙商食品要求提货但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入库单》,亦未 能提供存货人厦门火炬出具的《提货单》。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 合同”之“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 利”,浙商食品未能提供仓单,因此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不 能同意浙商食品提货要求。

    2024 年 1 月 10 日,浙商食品以仓储合同纠纷将中冷物流上海分公司诉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4 年 4 月 7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 215 吨凝乳酶酪蛋白(货值 15050000 元),
 如不能交付,则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505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诉讼理由:

    被告拒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24)浙 0102 民初 50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21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600 元,由原告浙商食品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00 元,第三人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公告编号:2024-026

 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 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此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影 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后续影响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履行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02 民初 5087 号
                                            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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