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 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通 知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浙江国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名称: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莫干山路 18 号蓝天商务中心 403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汽车拖 车、求援、清障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 货运和危险货物);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轮胎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会议及展览服务;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为记名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浙江国信中联管理有 1000 50%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限公司 2 黄 斌 500 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3 黄 晨 330 16.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4 陈佳燕 45 2.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5 陈佳英 25 1.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6 李 智 20 1%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7 何梦尘 15 0.7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8 徐 帆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9 谢永良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0 乔咏梅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1 范建设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2 闻宝耳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3 吴 健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4 魏金兰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5 顾玲芳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合计 2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