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汽车: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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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  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通  知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浙江国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名称:浙江国信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莫干山路 18 号蓝天商务中心 403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汽车拖

车、求援、清障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
货运和危险货物);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轮胎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会议及展览服务;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为记名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浙江国信中联管理有        1000            50%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限公司

  2        黄  斌              500              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3        黄  晨              330            16.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4        陈佳燕                45            2.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5        陈佳英                25            1.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6        李  智                20              1%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7        何梦尘                15            0.7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8        徐  帆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9        谢永良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0        乔咏梅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1        范建设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2        闻宝耳                10            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3        吴  健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4        魏金兰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15        顾玲芳                5              0.2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合计                    2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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