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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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808    证券简称:金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
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四)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六)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
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二十二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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