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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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对于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关联交易及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分别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或审议。

    第四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根据《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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