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 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九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中介机构意见 等由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询; 3、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三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十七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