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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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
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向
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部相关人员等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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