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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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63

证券代码:834808    证券简称:金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告编号:2024-063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变更承诺,并将变更后的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公告编号:2024-063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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