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 持有90%的股 有限公司 州市 总经理 今 权 三、一致行动关系 张建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张荷青系夫妻关系;袁舒畅系张建 华与张荷青的儿子,张舒婷系张建华与张荷青的女儿,袁舒畅与张舒婷系姐弟关 系,各方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舒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万元) 袁舒畅持有90%财产份额,杭 1 杭州舍壹企业管理合 200 企业管理咨询 州舍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司持有10%财产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舍予企业管理咨 张舒婷持股90%,担任执行董 2 询有限公司 50 企业管理咨询 事兼总经理;袁舒畅持股1 0%,担任监事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 张建华持股80%,担任董事 3 限公司 5,000 机电设备安装 长、总经理;张荷青持股20%, 担任董事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 张建华持股80%,担任执行董 4 限公司 11,500 建筑工程施工 事;张荷青持股20%,担任监 事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者适当性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事实发生前已持有启超电缆股份,为启超电缆在册股东,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已具有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 者适当性的规定。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张建华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张荷青女士系夫妻关系,袁舒畅先生系张建华先生与张荷青女士的儿子,张舒婷女士系张建华先生与张荷青女士的女儿,袁舒畅先生与张舒婷女士系姐弟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袁舒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9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6.00%;一致行动人张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1,583,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1.5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一致行动人张荷青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021,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50%;一致行动人张舒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21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0%。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2024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袁舒畅等人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袁舒畅先生持有公众公司12,92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由于其进入公司时间较短,并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未被认定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袁舒畅先生将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一职,将以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将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袁舒畅先生已与张建华先生、张荷青女士和张舒婷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下文称“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后且袁舒畅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张建华先生和袁舒畅先生将成为启超电缆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因此,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张建华先生一人变更为张建华先生与袁舒畅先生父子二人。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不涉及股份权益变动。本次收购完成后,袁舒畅先生、张建华先生、张荷青女士、张舒婷女士通过一致行动合计拥有公司股东权益为71.50%。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众公司的权益如下: 收购前 收购后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可控制有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可控制有表 (股) 例(%) 决权股份比 (股) (%) 决权股份比 例(%) 例(%) 袁舒畅 12,920,000 16.00 16.00 12,920,000 16.00 16.00 张建华 41,583,700 51.50 51.50 41,583,700 51.50 51.50 张荷青 2,021,300 2.50 2.50 2,021,300 2.50 2.50 张舒婷 1,210,000 1.50 1.50 1,210,000 1.50 1.50 合计 57,735,000 71.50 71.50 57,735,000 71.50 71.50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系袁舒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而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人数增加所致,本次收购不涉及股份转让,本次收购未在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不涉及其他补偿安排。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之“(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除此之外,本次收购未在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不涉及其他补偿安排。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本次收购主要系袁舒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从而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人数增加所致。袁舒畅先生、张建华先生、张荷青女士及张舒婷女士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张建华 乙方:袁舒畅 丙方:张荷青 丁方:张舒婷 (以下甲、乙、丙、丁四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各方均为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为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因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和乙方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丙方和丁方 为甲方和乙方的一致行动人。 二、甲方和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出于共同的理念共同控制公司,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甲方和乙方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始终保持一致性,即对每一议案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表决、一致行动; 3、甲方和乙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双方至少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两日内,就待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各自名义在会议中按形成的一致意见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4、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