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7 2025/6/3 否 20,000,000.00 2024/6/20 2025/6/20 否 10,000,000.00 2022/3/1 2023/2/28 是 3,000,000.00 2022/4/13 2023/4/12 是 张建华 5,000,000.00 2022/4/26 2023/4/25 信用 是 5,000,000.00 2022/6/2 2023/6/1 是 10,000,000.00 2022/12/14 2023/12/13 是 10,000,000.00 2022/12/15 2023/12/14 是 张建春、张利红 10,000,000.00 2022/7/22 2023/7/21 抵押 是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众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公众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十、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拟任公司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而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十一、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本次收购系由袁舒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而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人数增加所致。本次收购不存在过渡期,不适用过渡期安排。 十二、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华先生,根据张建华先生出具的声明:张建华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启超电缆的负债、未解除启超电缆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启超电缆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为了培养新一代接班人,保证公众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有效地提高公众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满足公众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逐步实现家族事业和财富传承,袁舒畅先生拟担任启超电缆董事,将以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逐步实现公众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平稳过渡及交接。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情况,今后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在保证公众公司经营稳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为增强公众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提升股东回报率,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未来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来12个月对公众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修改公众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来12个月对公众公司的资产处置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但从增强公众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公众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来12个月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员工聘用和解聘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众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袁舒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本次收购系为了培养新一代接班人,保证公众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有效地提高公众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满足公众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并逐步实现家族事业和财富传承,袁舒畅先生拟担任启超电缆董事,将以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逐步实现公众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平稳过渡及交接。 因此,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即本次收购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张建华先生一人变更为张建华先生与袁舒畅先生父子二人,实际控制人增加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启超电缆已经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改善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升公众公司的竞争力。 四、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启超电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启超电缆的独立运营。 为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之“(三)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之“(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内容。 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相关内容。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不会对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产生影响。 为规范与公众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之“(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相关内容。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袁舒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因此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追偿的,本人应当向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收购人主体合法性的承诺 收购人袁舒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收购方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主体资格的承诺》,承诺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收购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