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创新层股票交易权限;本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之相关规定及要求。” (三)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下: “1、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公众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从事任何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获得任何可能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人将采取一切措施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转移给公众公司。 4、本人保证在能够实际控制公众公司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启超电缆发生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启超电缆及其股东的利益。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启超电缆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 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不利用自身的地位或影响谋求启超电缆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地位或影响谋求与启超电缆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启超电缆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启超电缆利益的行为。 5、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本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若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公众公司遭受的损失。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七)关于不将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产置入公众公司的承诺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就不将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产置入公众公司的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相关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履行收购报告书相关承诺的声明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启超电缆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启超电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司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启超电缆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将向启超电缆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电话:021-33389890 财务顾问主办人:徐恺、赵煦峥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兴洋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南路355号远洋国际中心B座21楼 电话:0571-86785637 经办律师:张霖、陈华 (三)被收购方法律顾问 名称: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慧青 住所:杭州市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506室 电话:0571-88371688 经办律师:吴霞、郑志华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收购涉及的三会文件;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4、收购人的说明及承诺函; 5、财务顾问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和地点 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15:00 公众公司: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三路38号 联系人:柳晓燕 联系电话:0570-8585969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 袁舒畅 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 张荷青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