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62519********76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3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2)张荷青 姓名 张荷青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62519********86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3)张舒婷 姓名 张舒婷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68119********49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1)收购人 序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是否与任职单位 号 存在产权关系 1 浙江德创环保科 浙江省绍 大气治理业务、危废 营销员 2022年6月 无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市 治理业务 -2023年10月 浙江启超电缆股 浙江省衢 电线电缆产品的生 董事长 2 份有限公司 州市 产、研发、销售、服 助理 2024年2月至今 持有16%的股权 务 3 杭州舍予企业管 浙江省杭 企业管理咨询 监事 2020年7月至今 持有10%的股权 理咨询有限公司 州市 (2)一致行动人 1)张建华 序 任职起止日 是否与任职单 号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期 位存在产权关 系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 浙江省 董事 2003年9月 1 公司 绍兴市 机电设备安装 长、总 至今 持有80%的股权 经理 2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 浙江省 建筑工程 执行董 2003年10月 持有80%的股权 公司 绍兴市 事 至今 3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 浙江省 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 董事长 2010年至今 持有51.50%的 公司 衢州市 研发、销售、服务 股权 2)张荷青 序 任职起止日 是否与任职 号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期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 1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 浙江省 机电设备安装 董事 2003年9月 持有20%的 公司 绍兴市 至今 股权 2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 浙江省 建筑工程 监事 2003年10月 持有20%的 公司 绍兴市 至今 股权 3)张舒婷 序 任职起止日 是否与任职单 号 任职单位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职务 期 位存在产权关 系 1 杭州舍予企业管理咨询 浙江省杭 企业管理咨询 执行董事兼 2020年7月至 持有90%的股 有限公司 州市 总经理 今 权 3、一致行动关系 张建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张荷青系夫妻关系;袁舒畅系张建 华与张荷青的儿子,张舒婷系张建华与张荷青的女儿,袁舒畅与张舒婷系姐弟关 系,各方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4、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 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袁舒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万元) 袁舒畅持有90%财产份额,杭 1 杭州舍壹企业管理合 200 企业管理咨询 州舍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司持有10%财产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舍予企业管理咨 张舒婷持股90%,担任执行董 2 询有限公司 50 企业管理咨询 事兼总经理;袁舒畅持股1 0%,担任监事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 张建华持股80%,担任董事 3 限公司 5,000 机电设备安装 长、总经理;张荷青持股20%, 担任董事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 张建华持股80%,担任执行董 4 限公司 11,500 建筑工程施工 事;张荷青持股20%,担任监 事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情况 (1)诚信情况 经查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征信报告并获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文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者适当性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事实发生前已持有启超电缆股份,为启超电缆在册股东,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已具有合格投资者 交易权限,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3)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7、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