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修订稿)(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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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  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  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  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行使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行使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候选人当选,但当选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本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所涉及的担保;

  (五)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  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十六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享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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