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修订稿)(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4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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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签署。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  最近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条所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的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前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补选。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后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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