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关联人及其之间的关系。 (四) 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 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资产的绝对值。 (六)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 提供担保(及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七)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1. 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六)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达到”、“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